上海市奉贤区实验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5-04-05 08:34:34 作者:奉贤实验中学


序言

上海市奉贤区实验中学是一所公办初级中学。学校创建于1978年,原名“南桥中学”,原位于南桥镇南中路299号,1994年整体搬迁至现址——南桥镇秀南路99号,并更名为“奉贤县实验中学”,后撤县建区更名为“奉贤区实验中学”。20149月学校新开办了崇实校区,坐落在金海社区泽园路51号。学校在“以人为本,自主发展”办学理念的引领下,打造品牌,彰显特色,着力追求学生、教师、学校的共同发展,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还曾先后获得“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全国消防安全教育示范校、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上海市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暨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上海市素质教育实验校、上海市少先队示范校、奉贤区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一级甲等学校、奉贤区十佳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奉贤区中小学课程教学一等奖”等诸多荣誉。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奉贤区实验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Fengxian Experimental Junior High School”;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贝港校区地址为奉贤区南桥镇秀南路99号,崇实校区地址为奉贤区金海社区泽园路51号;学校网址http://www.syzx.shfxjy.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区内招生,招生对象为学区内当年小学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奉贤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自主发展”。

学校立足“以人为本,自主发展”的办学理念,体现在学生层面的含义是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应该围绕着学生现在的生命发展和未来的生命可持续发展而展开,为这一发展提供动力、基础和能量;教师层面的含义是要让教师通过自身的教育教学获得自己的职业生命,做好教育教学实施者和学生成长的引路人,从而提高和发展自己的职业生命质量和人生质量。

第六条  根据“以人为本,自主发展”的办学理念,学校明确“构建和谐校园,争创上海品牌初中”的办学目标,提出了“让每位学生拥有一把开启美好人生的金钥匙”的课程理念。“美好人生”是指旨在让学生达到智力、道德、情感、意志都能得到和谐发展的人生,成功拥有一把适合自己的钥匙,掌握自己,开启智慧。“金钥匙”是全体实中人的共同追求,引领学校大力锻造“金钥匙”教师队伍,倾心构建“金钥匙”校本课程,积极营造“实”、“美”金钥匙育人体系,在探索通往掌握和拥有未来之路的征程中奋勇前行。

学校发展目标:培养一支具有“贤、德、实”精神、“敬业、爱生、博学、善教”的师资队伍;完善“五实五美”育人体系,创建“求实尚美”教育氛围,架构多元育人网络,培养高素质学生;积极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抓实优化教学管理,落实减负增效举措,构建“金钥匙”校本课程体系;发挥资源联盟、学区化集团化办学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验中学坚持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依法治校,积极创建和谐校园,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全面提升教育境界和办学实力,争创一流学校。

第七条  校训:求实

校风:求实尚美

教风:敬业、爱生、博学、善教

        学风:励学、敦行、求实、创新

    “求实”——1978年建校之初即提出“求实”校训,是实验中学广大师生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是学校办学理念、校风、教风、学风的集中表现,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寓意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从实际出发,大胆地坚持真理,无畏地正视和改正错误。求实就是求是、求真,要求全体实中师生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治校、治教、治学讲究实效,干出实绩,来不得半点浮躁和虚伪。

    “尚美”——引导学生形成积极、健康、正确的价值观,崇尚、追求一切美好的事物,教育学生在重视正义公理和社会规范的同时,也重视对个人品德的要求和自我教育的和谐发展。

    “求实尚美”——即以实事求是、求索真知的科学精神,以美的内容、美的方法陶冶高雅情操,追求至善至美的人生发展之路。

    “敬业、爱生、博学、善教”——“敬业”即指恪尽职守,敬重自己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深入教研力求精益求精。“爱生”就是指关爱、爱护、宽容、欣赏学生,给予学生爱,让学生感受到爱,体会到爱之乐。“博学”要求教师学识广博,有宽厚的教育理论、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娴熟的基本技能。“善教”出自《礼记·学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寓意实中教师既要态度和善,孜孜不倦,又要善于讲究教学技巧、教学方法和艺术,把握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成才规律,循循善诱,因材施教。此教风是实验中学教师在长期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形成育人观念、工作态度、治学精神和行为准则。旨在让教师通过自身的教育教学获得自己的职业生命,做好教育教学实施者和学生成长的引路人,从而提高和发展自己的职业生命质量和人生质量。

“励学、敦行、求实、创新”——“励学”,勉励勤学,奋发学习,要求实中学子重视知识的学习,素质的提高,品格的塑造。“敦行”,敦促实行,强调动手的能力、实践的风格和体验的途径。“求实”即我校校训的要求,寓意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从实际出发,坚持真理。“创新”旨在激励学生不断探索、勇于进取、永不自满,大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实中学子。此学风是实验中学学生在长期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学习风气与学习氛围,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和学习面貌的主要标志。它旨在将实中学子培养成为具有“五实五美”(“五实”即为人诚实、生活朴实、学习笃实、工作务实、成长丰实;“五美”即高尚的品德美、丰厚的学识美、得体的仪态美、高雅的情趣美、和谐的创造美)、身心和谐、勤勉善学、多元发展的新一代“小贤人”。

第八条

校徽:

 

  

校旗:手机屏幕截图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学校校徽是红白色组成的圆形图案,中间是“钥匙”图形,代表“让每位学生拥有一把开启美好人生的金钥匙”课程理念,外圈是“五片花瓣”图形,代表“五实五美”学校育人体系,外圈是“奉贤区实验中学”的中文和英文表述;学校校旗为白色旗面,中间是校徽图案,下方是“上海市奉贤区实验中学”红色大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校的实际,负责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听取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杂费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受工作调动和安排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经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创新素质和科研能力;加强对班主任、中青年和骨干教师等的培养,严格教师队伍管理,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

(四)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负责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为教育教学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方向。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六)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七)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推动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三)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五)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六)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七)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九)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十)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十一)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十二)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十三)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十四)其他重大问题。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二)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

(四)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理论武装,加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观念等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学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则积极参与决策,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反映党的委员会和党员的意见。对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们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做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支持和引导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

(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工会和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向学校负责本学科教学质量,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师专业发展,贯彻落实课程计划;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全体教职工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

学校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和落实德育工作;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能对班级学生进行有效教育和管理的骨干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自身道德水平,以身示范。

学校加强学生组织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发挥少先队、共青团组织在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创新精神培养、实践能力锻炼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建立学校德育金钥匙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班主任考核制度、行为规范“金钥匙”评比制度、“求实尚美”先进班、文明班评选制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制度等,丰富和深化学校德育管理内涵。

(三)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最基层的组织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班主任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德育、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全面关心,教育、管理和指导学生,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体魄健康的公民。

(四)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每节课课时为40分钟。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大力创设校园普通话氛围。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强化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活动。

学校贯彻上海市教委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以“尊重学生差异、关注义务教育过程公平”的理念落实减负增效,认真执行教学“五环节”。

(六)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学校严格执行三课两操两活动,保证学生阳光体育一小时,增强学生体质。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等。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内全面实施禁烟。

(七)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学校有针对性地开设心理课程,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为师生、家长提供必要的服务。

(八)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电脑房、录播教室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学校积极构建良好的信息化环境,推进数字化校园平台的推广和使用,推进学校网站和特色网站建设,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提供优质服务。

(九)学校坚持以教科研引领,保障学校教育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坚持教育科研与学校实际相结合,与教师的教育教学实际相结合,与学生的学习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教育科研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常规化。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享受减免费;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其他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习、劳动、卫生、文明等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四)积极参加学校的科技、艺术、体育、竞赛、社团活动和德育实践活动及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发展个性特长;被录取的特长生,进入本校必须履行特长生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停止训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培训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及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及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56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奉贤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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